睿派观察 || 案例解析:权利要求的解释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专利权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纠纷诉讼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专利撰写人员来说,要想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除了使申请文件达到“能授权”的要求外,还要向“难无效”和“易维权”两方面的标准靠拢。而要实现后两点,离不开对实务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的正确理解。至于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下面结合笔者最近看过的案例,简述几个常用的规则。

 
1. 说明书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

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用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用词的定义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该用词具有特定的含义,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审查档案及复审、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的陈述或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作出的认定对该用词作出特别限定的,应当按照该特定的含义理解。

案例 01

在40682号复审决定中,对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中“实际阶段”“理想阶段”这两个用词的含义,决定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7行以及第18-19行明确指明,“实际阶段通过监视曲轴以及因而轮子经过参考角度θ而转动的时间来确定”“理想阶段为曲轴将在其内转动给定角度θ而不会遭受任何干扰的阶段”,可见,说明书中明确指明了两者具有的特定含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说明书中对于上述两个用词的明确说明也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因此,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给出的上述定义理解这两个用词的含义。

 
2. 说明书无特别界定的,采用本领域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附图对权利要求作不适当的限制。

案例 02
在(2020)最高法知行终253号判决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在内压管和缠绕结构壁的外侧均包裹有一层外包层”。对于其中“包裹”一词的理解,专利权人主张,“包裹”一词的含义为“接触”,即本专利的外包层既与内压管接触,又与缠绕结构壁接触。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

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就专利权人主张的“包裹”的含义为“接触”进行过任何描述和限定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亦明确示出了一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外包层3仅与缠绕结构壁2相接触,并不同时与内压管1相接触,这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符。

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文义的通常理解在依次设置的两层结构外侧设置的结构即使不与最内层结构接触,也符合在两层结构的外侧“包裹”的含义。

综上,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 03

在(2020)最高法知行终74号判决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中限定了“三轴轴承(10)安装在箱体壳(1)两侧,三轴(9)安装在三轴轴承(10)上面,三轴齿轮(8)安装在三轴(9)上面,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10)的轴向位置”。
 
本案中,各方均认可证据5明确公开了在变速箱的轴上设置圆锥滚子轴承的技术内容,并且由附图可获知其设置在箱体1的两侧,即证据5实质公开了本专利的“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轴安装在轴承上面”的技术特征。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对“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中的“两侧”的理解。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是指“两外侧”,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外侧”

“对于本专利所述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仅从字面含义看,通常可以理解为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或者包含在箱体壳内的两侧。此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且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公知的旋耕机变速箱总成,三级变速机构采用将轴承安装在变速齿轮内部,三轴及三轴压盖安装在变速箱壳体两侧孔内,此结构均存在着成本费用高,性能不稳定,易损坏变速箱壳等缺陷”,说明书记载本专利技术效果为“结构合理,性能稳定,大大降低了机具故障率,减少了三包费用,且作业安全可靠”,同时,从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三轴压盖(6)位于箱体壳(1)的外侧,因此,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该压盖与箱体壳的位置关系应是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而非包含在箱体壳内的两侧,并由此带来了阻挡杂物、泥土等进入变速箱内部以提高变速箱稳定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效果。然而,证据5中的端盖4位于箱体1的内侧孔内,其与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基本一致,虽然端盖4也起到了便于调节轴承间隙的作用,但与本专利中位于箱体壳外侧的三轴压盖相比,其不能够阻挡杂物进入变速箱内部,并且证据5中为了解决杂物进入的问题还设置了防尘盖2,由此可知,在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意识到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防止杂物进入,亦即是,证据5并未给出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提高密封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启示。”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并非是指“两外侧”:
1、原审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妥当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其中“箱体壳两侧”文字含义清晰,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说,本身不存在歧义。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记载外,还记载,“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同一权利要求中的上述两处“箱体壳两侧”不应当作出不一致的解释。且就本案专利技术方案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三轴轴承不会安装在箱体壳两外侧,而根据本专利附图显示,三轴压盖处以压盖代替了箱体壳,此处三轴压盖并不存在安装在箱体壳外侧这一概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技术方案时,均能明白该技术方案中“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只是明确三轴轴承、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两侧的相对安装位置关系,不会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原审法院在权利要求用语含义不存在歧义的情形下,将权利要求中的箱体壳两侧解释为两外侧不当,也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不符。”
2.原审对技术效果的认定不适当
“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描述的技术缺陷,是否实际为专利技术方案所解决,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手段作出判断。原审法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将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侧,解释为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并将此认定为带来了阻挡杂物、泥土等进入变速箱内部以提高变速箱稳定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效果。显然,两外侧的解释错误,“阻挡杂物、泥土”在说明书中也无记载,该技术效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的支持,并非区别技术特征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原审法院对该技术效果认定错误。”
 
3. 解释要符合发明目的
在解释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发明目的,不应将不符合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中,也不应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后,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能够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实现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 04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659号判决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所述收纳部与所述罩部件之间的间隙为所述扭簧的线径以下”,各方对于其中的“间隙”一词的理解存在争议。
该判决认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在所述收纳部的开口部,配置有覆盖所述开口部的罩部件”,结合说明书第[0020]段“通过利用罩部件覆盖收纳部,从而即便在扭簧破损的情况下,碎片也留在收纳部内,由此能够减少碎片向收纳部外掉落的危险”的记载可知,上述技术特征中“间隙”应当指“罩部件覆盖收纳部”形成的间隙。关于“间隙为所述扭簧的线径以下”,是实现“在扭簧破损的情况下,碎片也留在收纳部内,由此能够减少碎片向收纳部外掉落的危险”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

案例 05
在(2020)最高法知行终403号判决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所述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对用语“安装支架”的位置、结构、连接关系进行描述,因此,各方对该用语的解释存在争议。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安装支架应该理解为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的连接部件:

① 从字面理解,此处的“安装”指向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之间的安装关系,“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应当是指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之间的连接部件,而非射线探测器与主梁之间的连接部件。
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垂直于辐射源发出的射线主束时,射线探测器接收到的射线信号最强最真实。只有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垂直于辐射源发出的射线主束时,才能“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如果将横探测臂或者横探测臂与安装支座视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那么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8及说明书的相应内容,横探测臂具有由横向调整螺栓和纵向调整螺栓组成的调整装置,横探测臂调整装置的调整仅能实现射线探测器阵列的整体位移,而不能调整单个射线探测器的探测面,即无法“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③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对“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没有特别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亦未标注“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因此,应当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对此进行解释。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语境下,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理解为横探测臂与射线探测器之间的连接部件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装支架”应当指横探测臂:

① 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8及本专利说明书[0028]段实施例“通过调整横向调整螺栓,可以使横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摆动”的记载,并结合相关附图可知,通过调整横向调整螺栓使横探测臂进行平移和摆动,通过调整纵向调整螺栓可以调整横探测臂与竖探测臂的相对位置,即本专利是通过整体调整横探测臂的方向位置来实现对射线探测器阵列的调整,以实现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此外,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4及说明书[0023]段公开的内容可知,本专利系通过“对竖探测臂进行调整”,即整体调整竖探测臂上的探测器阵列,“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从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4的引用关系及横探测臂与竖探测臂的协调作用关系,以及说明书[0024]“所有的准直器,横向探测器和纵向探测器都是成对按双视角角度对称排列成两组,而且都设计有调整装置,以保证发射出的射线和得到的信号与视角夹角一致,保证得到的信号最强最真实……最终保证了检测系统的准确高效”的内容可以得知,横探测臂与竖探测臂应当是结构上相互呼应、功能上相互配合、效果上基本相当的技术手段,故横探测臂的调整方式应当同为整体调整,也即本专利是通过对横探测臂的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由此可见,上述“安装支架”应当指横探测臂。
② 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出发,只有通过横探测臂调整射线探测器阵列,才能简便、快速地实现“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进而“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以实现本专利所追求的“结构简单、成本低、检查速度快”的发明目的。反之,如果将“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理解为射线探测器与横探测臂之间的连接部件,则需要调整每个安装支架方可达到“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的技术效果,这在技术上不但难以实现,即便能够实现,也成本极高,结构复杂,显然不符合本专利“结构简单、成本低、检查速度快”的发明目的
从扫描成像装置的生产安装常识出发,射线探测器的位置是在经过严格测算后安装固定的,以确保射线探测器朝向辐射源方向,而不是随意进行安装固定。由于射线探测器都固定安装在探测臂上,所有的射线探测器是共面的,故仅需要调整横探测臂上已经固定的射线探测器阵列并使之与X射线扇面正对,即可“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而无需再进行单个调整的必要。
 
小结
 

本文中仅简单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或原则,但实际上,实务中对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尺度把握仍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在不同的程序、不同的合议组或法院,以及不同的时期中,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例如在前述案例05中,即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原则层面的认知看似都是一样的,但在该具体个案中对事实的认定仍有一定的差异,以至于在本案中的得出了迥异的认定结果。

总体上看来,目前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对较为严格地遵循最大合理解释原则,除说明书中有明确的特别界定以外,避免采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点主要是基于促使申请人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保护范围确定性来考虑的。而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相对较为严格,可以根据需要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以防止过于宽泛的解释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

为了避免给确权或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应当注意保证权利要求中用语含义的明确性。具体来说,需要注意的包括以下几点:

1、提高权利要求用语的规范性,尽量使用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如果需要使用自造词或一些可能存在歧义的用语时,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界定。

2、对于涉及结构的特征,权利要求书中提及的部件尽量在附图中得到体现并加附图标记,以便于能够正确地确定该部件究竟所指何物。

3、正确概括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避免由于堆砌方案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造成不必要的限缩。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谬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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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4-27 15:59